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羅永安律師 湯東穎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蔡心雅律師被 上訴 人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曾柏鈞律師 林芸律師被 上訴 人 許聰嚴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被 上訴 人 劉輝堂 黃寬朗 周小萍 追 加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宣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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