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3年度,88號
TPHV,113,重上更一,88,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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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羅永安律師
湯東穎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蔡心雅律師
被 上訴 人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曾柏鈞律師
林芸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聰嚴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輝堂

黃寬朗
周小萍

追 加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黃宣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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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