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19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偉傑律師
蘇錦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維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