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游峯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三發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
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判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