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163號
TPHV,113,上易,163,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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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63號
被上訴人 王祥齡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邢元隆間修復漏水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民
國114年9月17日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
同)138萬2,900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2萬6,644元,未據被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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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