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陳鴻昇
陳建平
黃村明
呂銘國
邱創然
巫阿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陸廣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上訴人 歐洲世紀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全樹財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召開」應更正為「民國113年9月7日召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