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98號
TPHM,114,附民,998,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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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98、1000號
原 告 楊金雲
被 告 任宏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全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801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任宏諺、黃全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3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後,檢察
官提起上訴,表明僅針對原審判決被告任宏諺無罪部分及被
黃全鍇不另為無罪部分(均係被告任宏諺、黃全鍇對本案
告訴人吳汯蓒有無涉犯傷害或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部分
)提起上訴;被告任宏諺未提起上訴,而被告黃全鍇上訴後
於民國114年2月6日撤回上訴,有本院114年2月6日準備程序
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參(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80
1號卷第190、211頁)。是就被告任宏諺、黃全鍇對原告楊
金雲(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之告訴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部分,已因被告黃全鍇撤回上訴而
告確定,刑事訴訟關係隨之消滅,本院即失其刑事訴訟繫屬
。嗣原告於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之前提下,於114年5月29
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為憑(
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98號卷第3頁、114年度附民字第1000
號卷第3頁),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自應駁回。惟原告仍得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救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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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