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54號
原 告 張智翔
被 告 呂映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