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428號
TPHM,114,聲再,42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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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2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楊晴伃





上列聲請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28
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0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晴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
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楊晴伃(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
10日具狀提出上訴狀,惟其書狀內文敘載:其因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70號判決因事證不足遭本院駁回
上訴(按係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判決,依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於114年7月15日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其不
服判決結果,申請案件重新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核
其意旨認係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檢附原確定
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亦未具
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
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
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具體理由
及證據,倘逾期仍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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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