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425號
TPHM,114,聲再,42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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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蘇宸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本院107年
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蘇宸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蘇宸芯(下稱聲請人)不
服本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判決(
下稱原判決),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繕本
,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
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
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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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