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9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君如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本院110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557號、第26331號;106年度偵字第1107
號、第1108號、第1527號、第2417號、第4088號、第9067號、第
9383號、第11375號、第15710號、第29563號、第29732號;107
年度偵字第513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6853、6
854、68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君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
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前段、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君如不服本院110年度
金上重訴字第4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向本
院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
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
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
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
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書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