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4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楊紀超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7號,中
華民國114年4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96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23497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978號、第2979號、第2980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紀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紀超不服本院114年度
上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4年5
月26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
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
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
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