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偉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偉翔前因詐欺等罪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
間欄列載:「已執畢2月折抵刑期」。),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書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