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75號
TPHM,114,聲保,975,202509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重佑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重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重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
民國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