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71號
TPHM,114,聲保,971,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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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
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下稱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
人未遂、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
085號刑事判決判處受刑人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6年2月;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後,
迭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488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民國11
0年10月1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9月15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
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
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
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
641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家庭
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4880號刑事判決、受刑人照片、指紋卡、戶籍謄本
、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
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
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家暴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
課紀錄表、家暴收容人專業處遇紀錄表、家暴收容人防治家
庭暴力專題演講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
料表、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
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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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