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68號
TPHM,114,聲保,968,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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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唐綺(原名吳莉芬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唐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唐綺前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法
院先後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
間欄列載:「無」。),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書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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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