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66號
TPHM,114,聲保,966,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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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民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合計應
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9月
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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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