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佑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間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佑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佑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
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96
7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名冊核准函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1696790號、核准假釋
日期:114年9月15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