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浚恒(原名葉佾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浚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浚恒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
行中,業於民國114年9月8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42
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