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培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培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培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9月8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
4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