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54號
TPHM,114,聲保,954,202509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政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9月8日核准
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97
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