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思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內「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有主文 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 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