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52號
TPHM,114,聲保,952,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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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思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思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思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
9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川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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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