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50號
TPHM,114,聲保,950,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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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崇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執聲付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崇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97
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等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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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