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芊諭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芊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芊諭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刑確
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9月8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
6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