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念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
付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念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念哲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8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55
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等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