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32號
TPHM,114,聲保,932,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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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偉忠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偉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偉忠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633
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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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