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09號
TPHM,114,聲保,909,202509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浚騰(原名翁哲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浚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浚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原上訴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最
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98
1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