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聖禾(原名于將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聖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聖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
國114年9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迭
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112年
度台上字第3674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12年11月4日入
監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受刑人上開徒
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
14016763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同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676321號函及所附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存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