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庭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庭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庭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第2項規定(聲請書漏載,應予
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
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
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
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
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
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6)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
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6所
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確定
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
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
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
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1所示之罪為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無
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未遂罪、附表編號2至6為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
審酌受刑人所涉1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目的與
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
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
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
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
、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
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6月,而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與前開案件為同
一時期所犯,其已深切反省,不會再犯,請求從輕定刑,使
其早日回歸社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03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
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
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1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2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3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10日 113年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2月6日 113年4月22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2日至112年6月16日 112年6月13日至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6日至112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161、277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3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2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21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4年3月31日 114年6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4年4月30日 114年7月21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