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539號
TPHM,114,聲,2539,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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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39號
聲 請 人 劉政繁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宗豪律師
周伯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361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劉政繁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
5款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等罪,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羈押。
二、聲請內容略以:坦承犯行,年近60,身體多病,無收入來源
也無親友金援資助,父親過世至今未能返家奔喪,被查獲至
今並無任何逃亡舉措或跡象,同案被告均已調查完畢,無逃
亡及串供、滅證之羈押原因,請求具保或以科技設備監控代
替羈押。
三、本院之論斷:
(一)聲請人即被告劉政繁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
5款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刑法第132
條洩密罪;第231條第2項、第1項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妨害風
化罪,經原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違背
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斷,處有期徒刑5年2月,足認犯罪嫌
疑確實重大。
(二)被告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基於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客觀上可合理判斷存有畏罪逃
亡之高度誘因,可預期為規避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而逃匿之
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  
(三)被告身為執法人員,竟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知法犯法、敗
壞警紀,嚴重損害警察機關執法威信,犯罪情節及惡性非輕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程度綜合判斷,為確保日
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仍有羈押必要,尚無從以具
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或不斷遭受監控者
戰效能極限之科技監控設備替代羈押。
(四)被告聲稱罹患多項疾病,可申請監所予以治療;若監所醫療
設施不足,另有戒護就醫程序,尚難認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要件。
(五)坦承犯行不足以否定逃亡的可能性,維持羈押處分核屬適當
、必要。所辯無資金逃亡、返家奔喪,均非法定停止羈押事
由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不能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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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