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55號
TPHM,114,聲,235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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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告 訴 人 林義益


徐瑞春


共 同
告訴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被 告 李善白


文川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被 告 李仲誼



俞俊賓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謝兆明


選任辯護人 唐正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等因被告等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上
訴字第4135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林義益徐瑞春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仲誼、俞俊賓李善白、榮文川、謝
兆明(下合稱被告等)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
檢署)110年偵續字第41號提起公訴,認其等對被害人林正
喆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林義益
徐瑞春(下合稱聲請人等)均為被害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得適時陳
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犯
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
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
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
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
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認犯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而提起公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
1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無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
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135號案件審理中,則本案屬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被害人已死亡,聲
請人等與被害人具有一親等直系血親之身分關係,有被害人
身分證影本、聲請人林義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參士林地檢署107年度相字第511號卷一第33至35頁),符
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經本院函詢檢察官、被告
等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以114年9月1日函表示同意、被
謝兆明以114年9月2日陳述意見狀表示沒有意見等語(參
本院聲字卷第21、23頁),被告李仲誼、俞俊賓李善白
文川則迄未表示意見。本院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等為被
害人直系血親兼告訴人、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等之
利益等情,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
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參與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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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