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狄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67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狄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狄軒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
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
定定之。」對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
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
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
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
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
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
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
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
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
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宋狄軒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5至9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
、編號7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均有誤載或漏載,應予更
正),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民
國107年7月4日)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法院。又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
、3、5至9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
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
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
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7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度聲字第14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有
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4頁),則參
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
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㈢本案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
、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3~167頁)。爰依前揭
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宣告刑總和上
限、各刑中最長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編號1、3所示之罪及編號5所示其中1罪均係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編號2、4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
號5所示另1罪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編
號6、8所示之罪均係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編號7所示之罪係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編號9所示之罪係私行拘禁罪,核編號1至6、8所示之罪均為
毒品相關犯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類,
及考量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7罪,先前經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7月。暨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
重性,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㈣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
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受刑人
所犯附表編號1、3、5至9與編號2、4所示之罪,雖係分屬不
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
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㈤至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則非本件聲請定刑範
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宋狄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12/17 106/12/17 107/02/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424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424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191號 判決日期 107/06/04 107/06/04 107/1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424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424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1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7/04 107/07/04 107/12/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19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52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39號 編號1至6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4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53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02/28 107/03/02-107/03/04、107/03/03 107/06/27-107/07/0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53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084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817號 判決日期 107/11/23 107/11/23 107/12/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191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084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8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2/25 107/12/25 108/03/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40號 ⒈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⒉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3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89號 編號1至6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4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53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併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4年間至107年6月17日緝獲止 107/04/17 107/0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772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65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8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22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027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957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9/02/07 112/01/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22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027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9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2/10 109/03/16 112/02/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3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