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93號
TPHM,114,聲,2093,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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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億姝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49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億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億姝因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
罪,於民國113年2月1日經警逮捕後,經法院裁定羈押,復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於114年7月18日移送執行,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
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
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
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
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
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
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
,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
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
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
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
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
。足認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全部執行
完畢,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
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係其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所為,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手段、罪質、動機均相同,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相近
(於113年1月5日至同年月29日間所為),併其罪數(共33
罪)、侵害之法益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
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
,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逾
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函稿、
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3頁、第195頁)、收狀收文查詢清
單在卷可佐,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附表 受刑人黃億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3年1月3日 ②113年1月17日 ③113年1月20日 ①113年1月5日(3次) ②113年1月17日(3次) ③113年1月21日(1次) ④113年1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1次) ⑤113年1月19日(2次) ⑥113年1月29日(1次) ①113年1月5日(2次) ②113年1月21日(3次) ③113年1月21日至22日(1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533、11659、12872、13053、13566、14522、15244、15956、16364、16442、18356、18357、18372號 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533、11659、12872、13053、13566、14522、15244、15956、16364、16442、18356、18357、18372號 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533、11659、12872、13053、13566、14522、15244、15956、16364、16442、18356、18357、183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23日 114年4月23日 114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備   註 高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4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8罪) 有期徒刑1年8月(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3年1月5日 ②113年1月17日 ①113年1月14日(1次) ②113年1月21日(2次) ③113年1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1次) ④113年1月20日(1次) ⑤113年1月29日(2次) ⑥113年1月24日(1次) ①113年1月20日 ②113年1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533、11659、12872、13053、13566、14522、15244、15956、16364、16442、18356、18357、18372號 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533、11659、12872、13053、13566、14522、15244、15956、16364、16442、18356、18357、18372號 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533、11659、12872、13053、13566、14522、15244、15956、16364、16442、18356、18357、183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23日 114年4月23日 114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備   註 高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45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533、11659、12872、13053、13566、14522、15244、15956、16364、16442、18356、18357、183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29日 備   註 高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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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