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833號
TPHM,114,聲,1833,2025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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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世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載「(於105年2月19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之原
本及正本,於附表編號1備註欄中有顯然誤寫狀況,且此顯
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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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