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世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載「(於105年2月19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之原
本及正本,於附表編號1備註欄中有顯然誤寫狀況,且此顯
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