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宏
選任辯護人 簡銘昱律師
陳奕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家宏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
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依原審調查證據結果,被
告涉犯殺人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之重刑,衡諸被告
於二審程序翻異說詞,不無避重就輕之跡,復曾有多次因案
經通緝之紀錄,其既受重刑諭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
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若
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
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參酌被告平日刀具傍身,
偶遇細故即持刀攻擊被害人,手段暴戾,造成被害人死亡之
嚴重結果,犯罪情節重大,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
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
則,應自114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