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振瑋
選任辯護人 馬中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063號、114
年度偵字第1305、58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邱振瑋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壹、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檢察官、被告邱振瑋均表
明僅就原審量刑部分(含應執行刑,下同)提起上訴(本院
卷第112、147、164-165頁),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
對被告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條
(罪名)、沒收部分。
貳、實體部分(刑之部分)
一、累犯部分:
(一)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
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
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
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
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
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
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
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
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
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
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
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二)被告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以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
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下稱A案】;又因偽證案件,經
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於110年12月1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下稱B案】
;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
9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下同)7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
09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
10年度台上字第55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C案】。
上開A、B、C案復經本院於以111年度聲字第250號裁定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111年5月3日假釋出監
付保護管束,嗣於114年6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前開
A、B、C案罪刑,固經本院於111年2月23日以111年度聲字
第2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然A、B案罪刑業於110年7月3日
、110年12月15日分別執行完畢,且均係於本院111年度聲
字第2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前即已執畢,則揆諸上開說明
,不因A、B、C案之罪刑嗣再定應執行刑,而影響A、B案
之罪刑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被告於A、B案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之113年8月13日至113年11月22日,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數罪(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固均
為累犯,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雖為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然本案距
離前案執行完畢已逾3年,在時間上已有相當間隔,犯罪
時間尚非密集,且前後案之犯罪手段、行為態樣及情狀,
亦非完全相同,前後案各罪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尚難
認被告對此類犯罪有特別之惡性或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
薄弱而無法收矯治之效,故認均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
必要。
二、偵審自白部分:
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113偵26063卷第209
頁,原審卷第99頁,本院卷第172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件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本案未因被告供出上游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有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31日士檢云星113偵26063字第11490191
060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3月28日北
市警刑大毒緝字第1143004141號函(原審卷第65、67頁)可
參,是被告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
除其刑。
四、本件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卷第
84頁),惟該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
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件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共5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條第2項減輕
其刑後,宣告刑之下限為有期徒刑5年,而被告4次販售予陳
怡瓏之甲基安非他命分別重達1兩(3次)、4兩(金額各為1
萬6千元、6萬4千元),出售予林信瀚甲基安非他命250公克
(金額高達10萬元),被告販毒次數與數量、金額均非少,
其所為造成毒品擴散流通,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影響社會治
安,犯罪情節並非輕微。佐以被告前有運輸第二級毒品、偽
證及槍砲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
上開犯行尚難認量處減刑後之最低刑度,有何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猶嫌過重情形,皆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參、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說明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而,①
被告有前開經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於本案構成累犯,而檢
察官已就此部分加以主張或盡其舉證、說明責任,則原審疏
未認定為累犯,容有未洽。②原判決就被告所犯5罪於主文諭 知定應執行刑,但於理由欄僅記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判決第4頁第23-24行),未說明 定刑之考量因素,理由欠備。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原審認不 構成累犯有誤,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既有上開可 議之處,即應由本院就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而原判決上 開部分既經撤銷,原定應執行刑部分失所附麗,亦應併予撤 銷【至檢察官雖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然本院 認無必要,已如前述;另被告以請求從輕量刑為由提起上訴 ,惟原判決有前述認事用法未洽之情,經本院就此據以撤銷 而重新量刑,則被告此部分上訴理由已失所據,併予敘明】 。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運輸毒品前科(累犯部
分不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明知毒品之成 癮性及對人體之危害,竟漠視政府禁絕毒害之立場,意圖營 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造成毒品之擴散流 通,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更形氾濫,使他人身體法益受侵害, 危害社會國家健全發展,兼衡其販賣毒品之次數及數量、所 得各為1萬6千元至10萬元不等,暨其被告偵審自白犯行之態 度,自承高中肄業、入監前從事汽車銷售,月收入約5萬元 、離婚、須扶養父母及2名子女(本院卷第174頁)等一切情 狀,就其所犯5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即附表)所示之刑 ,並考量被告各次販毒時間接近,犯罪目的、手段相當,並 係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且其販賣對象僅有2人、次數為5次 ,毒品擴散情形相對有限,與大量散播甲基安非他命與不特 定多數人而牟取鉅額利潤之「中盤」、「大盤」毒梟仍有分 別,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鉅,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 超過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爰就整體犯罪非難評 價,暨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及上開數罪反應之人格特 性,衡酌被告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 原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原審罪名及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邱振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邱振瑋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2 邱振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邱振瑋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3 邱振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邱振瑋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4 邱振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邱振瑋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5 邱振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邱振瑋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