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14年度,213號
TPHM,114,侵上訴,213,202509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遠




選任辯護人 陳彥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侵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0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遠與告訴人即代號AE000-A112454號
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為大學同學及朋友
關係。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112年9月25
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晚間7、8時許,偕同A女之同學
兼友人呂○翰真實姓名詳卷)、鄭○諭(真實姓名詳卷)一
同至A女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居所,與A女在前開A女居所飲酒
,被告、呂○翰、鄭○諭及A女並皆因酒醉而在A女居所入睡。
迨於111年9月26日(起訴書誤載為112年9月26日,業經檢察
官當庭更正)凌晨0時至6時間某時許,在A女居所醒來之被
告,見A女在居所內之廁所如廁,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
先在A女居所廁所,違背A女意願,以陰莖插入A女口腔之方
式,強迫A女幫其口交得逞,復接續於A女居所A女床上,違
背A女意願,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得
逞。嗣A女因不堪前開事件衍生之謠言及誤解,因而報警提
告,由員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
之強制性交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證述、證人呂○翰林○辰之證述、檢察
官於113年1月30日當庭勘驗證人呂○翰手機中所留存之錄音
檔案所製作之勘驗筆錄、A女與被告女友間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與告訴人A 女為大學同學及朋友關係,並有
於111 年9 月25日晚間7 、8 時許,偕同A 女之同學兼友人
呂○翰、鄭○諭一同至A 女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居所飲酒,之後
均在A 女居所入睡,並於同月26日凌晨0 時至6 時間某時許
,與A女性交之事實,然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與A女是合
意的,沒有強迫A女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A女為大學同學及朋友關係;被告於111年9月25日晚間
7、8時許,偕同呂○翰、鄭○諭一同至A女位於桃園市龜山
某處之租屋處,與A女在上開租屋處飲酒,被告、呂○翰、鄭
○諭及A女皆因酒醉而在A女租屋處入睡,被告睡在A女床上,
呂○翰、鄭○諭則睡在客廳,嗣於111年9月26日凌晨0時至6時
間某時許,被告先在廁所以其陰莖插入A女口腔,復接續在A
女床上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對A女為性交行為等情,業據
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A女、證人呂○翰、鄭○諭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
之證述相符,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證人A女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廁所時,被告違反其
意願,將生殖器塞進其嘴巴,後其等回到床上時,被告不顧
其以手腳推開被告、出言說不要,仍強行脫掉其褲子,將生
殖器進入其下體,直到射精為止等語(偵卷第28頁;原審卷
二第17至18頁)。然由證人A女所證:當時我要上廁所,發
呂○翰躺在廁所,我搖醒被告請他幫我將呂○翰從廁所移出
去,我進去廁所後,被告跟著進來廁所鎖門,被告將他的褲
子脫下來,一隻手扶住我的頭,一隻手掏出生殖器塞到我嘴
巴,我因喝酒頭昏也嚇到,來不及反應,牙齒沒有緊閉,我
記不起來被告這個動作多久,但被告用單手固定住我的頭,
不讓我將他的生殖器吐掉,後來被告自己將生殖器抽走,沒
射精,我就穿褲子洗手回到床上,被告也回到床上睡,我
還是躺在被告旁邊睡;後來被告又將手伸過來摸我大腿、屁
股,接著被告脫下自己的褲子和我的褲子,我不讓被告脫,
但被告不理我,將他的生殖器進入我的下體,我有推被告說
不要,但被告都不理,直到被告射精才罷手,之後被告跑到
廁所,他離開廁所後,我接著去廁所清洗,後來我就躺回床
上睡覺,我睡前看到被告也躺在床上;我離開廁所後被告躺
回床上,我沒有跟被告說去別的地方睡或不要在我床上睡覺
,在床上發生第2次後,因為我想睡覺,我又回到床上與被
告睡覺,我沒有跟被告有任何對話;事發後被告沒有限制我
的行動自由或拿走我的手機不讓我離開;我睡醒後,我和被
告、呂○翰、鄭○諭3人一起從租屋處離開去上同一堂課等語
(偵卷第28頁;原審卷二第17至18、23至27頁)。依上A女
指訴被告在廁所以生殖器插入其口腔一節,A女僅證述被告
以單手壓住其頭部,另一隻手將生殖器塞進其嘴巴,未見被
告有何強行掰開A女嘴巴或以言詞命令A女為其口交,A女亦
未有緊閉其嘴巴、咬被告生殖器等反制被告之舉止,被告是
否單憑一隻手壓住A女頭部即可強逼A女就範,已非無疑。另
依A女上揭證述情節,被告在廁所以生殖器強塞入其嘴巴,A
女已有抗拒之情形,卻仍回到床上與被告繼續同睡,嗣被告
在床上對其為第2次強制性交行為,仍於盥洗後繼續返回床
上與被告同床共眠,未要求被告立即離開床上或租屋處,亦
未向在場之呂○翰、鄭○諭呼聲求救或報警處理,甚至在早晨
清醒時、被告尚未起床之際,仍未向呂○翰、鄭○諭反應有遭
被告性侵害之情事。依此顯見,A女於案發後當下之行為舉
措,亦與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於遭侵犯後急欲設法脫離險
境、向外求援之行止迥異。是A女所指述之被害情節,顯然
違背常理,自難逕以A女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有強制性交
之犯行。由此可徵,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稱,告訴人固有邀
約被告及證人等一同至告訴人租屋處飲酒休息,然絕無與被
告共同發生性行為之意思,蓋事發前告訴人剛轉入新學校,
需拓展新生活圈,固於學期初邀請被告及證人至家中遊玩
然邀請時告訴人絕無與被告或任何一名證人發生性行為之意
思。況於案發時,係被告於深夜期間趁告訴人如廁之際,拿
生殖器往嘴巴塞入,告訴人當時想反抗,但被告卻一直繼續
壓住告訴人頭部,此顯非剛認識之男女會發生合意性交之方
式及地點。嗣被告見告訴人未對外求救,遂升高犯意,又於
床上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行為,實則,告訴人當時未能即時
反抗,除當下覺得此事很丟臉羞恥,且不想破壞朋友問關係
,才選擇自我隱忍,讓此事就此過去,況且當時現場除被告
外,另有兩名男性友人,告訴人稱當下覺得丟臉羞恥,並非
全然無據云云,顯有悖常理,不足採信。
 ㈢被告與A女於案發前已發展為曖昧對象之交友關係,雙方有愛
撫私密處之親密接觸,更於案發後獨處發生性行為等節,業
據證人呂○翰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於案發前,被告與A
女有點小曖昧且有親密互動,當時A女邀請被告去她家吃義
大利麵,被告找我一起去,這是我與被告第一次去A女租屋
處,後來我們有喝酒,就在A女家休息一下,他們躺在床上
,我有聽到愛撫的聲音,類似手摸下體私密處的聲音等語(
偵卷第41頁;原審卷二第54至55頁)。證人鄭○諭於原審審
理時亦證稱略以:於案發後,被告還有去過A女家3、4次,
當時我和A女比較好,走比較近,有一次我在A女家,後來被
告有來A女家,當天被告與A女睡在床上,我躺在沙發看電視
滑手機,A女有問我要不要去床上睡覺,但我看A女與被告
已經在床上睡覺,我拒絕後約凌晨4、5時離開A女家,後來
我問A女當天在我離開後有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A女點頭說
有等語明確(原審卷二第68至69頁)。由上述衡以證人呂○
翰、鄭○諭均與被告及A女為大學同班同學,證人鄭○諭亦曾
對A女產生好感(原審卷二第69頁),應無特別偏袒、迴護
被告之必要,是其等所述應可採信被告與A女是合意性交,
否則A女自不可能在遭被告強制性交後,還與被告發生性行
為。
 ㈣再參酌A女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其於案發後翌日之111年9月
27日上課時坐在被告旁之座位,且知悉被告將其照片上傳In
stagram限時動態並標註其帳號後,並未要求被告撤除該則
限時動態,於111年11月1日主動詢問被告分組報告事宜,於
111年11月27日傳送被告打籃球之影片給被告,於111年11月
28日傳訊被告詢問「下次還可以去看球吧」等語(原審卷二
第35至37頁),並有被告提出之社群軟體Instagrm限時動態
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影片擷圖在卷可佐(原
審卷一第79至81、87至97頁)。依此亦足見,A女於案發後
猶仍與被告持續維持良好互動,且不會迴避或排斥與被告接
觸、互動之機會,凡此均與被性侵害被害人之反應迥然不同
,更可佐證證人呂○翰、鄭○諭上揭所證述之情節,應屬實情
。是被告辯稱:案發時其與A女為合意發生性行為等語,應
係屬實。
 ㈤公訴意旨雖提出檢察官於偵查中當庭勘驗呂○翰手機中所留存
錄音檔案,並製作勘驗筆錄(偵卷第126頁),用以證明
被告曾於呂○翰面前自白犯行且此部分自白具有任意性之事
實。惟查:
 ⒈呂○翰於案發後因聽到「A女主動勾引被告發生性關係」之傳
聞,遂向A女求證確認案發當晚實際情形,經A女表示其非自
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A女除主動要求被告錄音道歉並予以
澄清外,另委由呂○翰去找被告錄音加以確認被告說法,嗣
被告在呂○翰面前錄製道歉錄音後,呂○翰乃將該被告道歉錄
音檔案傳送予A女收受等情,分據證人A女、呂○翰證述在卷
(原審卷二第20、30、45至47、52頁),並有A女與呂○翰
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參(原審卷一第182頁;同他卷不公開
卷第39至43頁)。然此經原審當庭勘驗A女於本案大學性別
平等校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過程中提出之被告道歉
錄音檔案,及呂○翰於偵查中播放其手機留存之被告道歉錄
音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原審卷一第301至302頁)。依原審勘驗結果可知,上開A女
呂○翰提出之被告道歉錄音檔案內容相同,然因呂○翰未於
偵查中當庭播放全部之被告道歉錄音檔案,導致檢察官勘驗
此部分被告道歉錄音檔案所製成之勘驗筆錄完整性不足,從
而自應以原審勘驗A女提出之被告道歉錄音檔案結果,作為
探究被告所為道歉錄音內容是否係被告審判外自白、被告是
否具有自白任意性為準,較為妥適。
 ⒉觀諸上開被告道歉錄音內容(如附件編號1所示),被告似指
其先前與友人喝酒時說話誇大,未顧慮女生之感受,在女生
家時女生有拒絕、推開,但因其有喝酒較為衝動,故未克制
自己,加上對於鄭○諭不滿,故遷怒至女生身上,其先前喝
酒時所述並非事實,被告錄音至此,突然詢問「這樣可以嗎
」,此後再重申「女生有拒絕我」、「我沒有考慮女生的感
受」,並希望傳言到此為止。然被告所指原本誇大不實之話
語為何?被告所指女生有拒絕、推開之行為是在何情境下所
為?被告所指傳言內容為何?均無法藉由上開被告道歉錄音
清楚瞭解被告之意思,自無從憑此語焉不詳、語意模糊之被
告道歉錄音,況上開錄音內容有突然詢問「這樣可以嗎」等
語,顯然可疑是應他人要求而為如此之表述,自難據此認定
被告有坦承違反A女意願而對其為性交行為之自白真意。
 ⒊再有關被告錄製道歉錄音之過程,證人呂○翰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我回到宿舍後,我跟被告說有一些事情要問他,我們到
宿舍一個比較沒有人的地方,就開始問他這件事情錄音,剛
好我們的朋友廖○豪也在旁邊,錄音內容是被告自己講的,
但印象中A女有傳訊息跟被告說大概要怎麼講,被告有先擬
好自己想說的草稿,所以被告在錄音檔最後才會說這樣可以
嗎,我記得A女有先跟被告說我會去找他聊聊及錄音,因為
我去問被告時,被告已經知道我要問他什麼,但我什麼都還
沒跟被告說;被告在道歉錄音中有說「這樣可以嗎」,因為
被告想要盡快解決這件事,不想要有這些流言一直傳,A女
也不要再來問他等語(原審卷二第46及47、53至54、57頁)
。證人廖○豪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在陽台抽煙,呂○
翰與被告忽然走過來開始錄音,我只有單純在旁邊看,我看
到被告拿著手機邊看邊唸,我看到被告對著文字在唸,但我
不確定文字內容為何;道歉錄音是A女要求被告錄製,被告
想說趕快結束事情,他就錄了,因為當時鄭○諭與A女也還不
錯,被告希望趕快結束這種關係,想要將事情告一段落,且
當時被告快交女朋友了等語(原審卷二第58、59、61、63頁
)。依上述證人呂○翰廖○豪所述,可知被告當時應該只是
為求息事寧人,希望有關A女之傳言到此為止,從而答應A女
要求錄製道歉錄音,而呂○翰前去找被告錄製道歉錄音時,
廖○豪恰巧在旁觀看,且因A女有事前傳訊告知被告錄音時應
提及之內容,被告已事先準備好講稿,並拿著手機邊看邊唸
,以確保錄音內容滿足A女之要求。此參酌A女於案發後以社
群軟體Instagram傳訊被告:「你自己講的時候要講清楚」
、「我是非自願性的而且我明明有拒絕你或反抗」、「如果
你沒有講到這些 我會要你當著我的面跟他們澄清」、「希
望你能講清楚不要再傷害到我了」、「聽到沒」,被告回覆
:「好 對不起 不會再傷害到你了」、「我說完會跟你說
」,有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按(他卷不公開卷第45頁)。由
此顯見,被告於錄製道歉錄音前,A女確實有傳訊告知被告
應於錄音中講述之關鍵字「我有拒絕」,再勾稽被告道歉錄
音內容,被告於錄音中不斷提及「她有拒絕我」,並反問在
場之呂○翰廖○豪「這樣可以嗎?」,在在彰顯被告因A女
要求澄清,故在道歉錄音中提及A女所提示之關鍵字,但其
不知悉如此回答是否能獲得A女接受,方會如此詢問,以確
保A女事後聽到錄音內容後滿意,適足以印證證人呂○翰、廖
○豪前揭所證,信而有徵,堪以採信。是縱認被告於道歉錄
音中提及「A女有拒絕被告」等語係指被告經A女拒絕後,仍
對A女為性交行為,然被告既係基於息事寧人之心態,而依A
女指示之關鍵字講述,以唸稿方式錄製道歉錄音,則上開被
告道歉錄音顯係因應A女之要求及受外在謠言紛擾之壓力下
影響所為,並非全然出於己意之自由意志陳述,自無從據此
認定被告有坦承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之真意。至證人呂○翰
於偵查中雖證稱:被告錄音不是照稿唸等語(偵卷第127頁
),然核與前開事證不符,自難採信。是檢察官上訴意旨稱
,由本案發生之時間、地點、兩人交往程度等,以及被告事
後道歉時,明確承認「在女生家時女生有拒絕、推開,但因
其有喝酒較為衝動,故未克制自己。」而自承性侵行為當下
時,並未取得告訴人同意,顯見案發時兩次性侵行為,均係
違反告訴人意願,詎原審判決對此未與審酌,逕為被告無罪
之判決,認事用法自有違誤云云,亦無理由。
 ㈥公訴意旨雖舉A女與被告女友間Instagram對話紀錄(起訴書
誤載為LINE對話紀錄,應予更正)擷圖(偵卷第64至82頁;
原審卷一第103至121頁、原審卷不公開卷第59至77頁),用
以證明被告女友一直傳訊質疑A女勾引被告,A女則是不停回
應自己是在強忍、自己是被害者等語,證明A女係顧及與被
告間之友情,始在案發後未立即將被性侵一事對外傳述並報
警云云。然依證人呂○翰、鄭○諭、廖○豪於原審審理中所證
,可知A女與被告於案發後,彼此互動正常、有說有笑,A女
沒有閃躲被告,甚至還有寫卡片給被告,其等復於111年10
月12日與其他同學至林口一番壽喜燒餐廳聚會,該次聚會
餐廳是A女挑選,用意係被告請A女吃飯,表示道歉之意,希
望流言事件儘快落幕(原審卷二第56、62、70、88頁)。再
依上述對話紀錄所示,A女於112年4月22日傳訊予被告,質
問被告為何無故兇其男友時,正巧由被告女友使用被告手機
而知悉該訊息,被告女友旋向A女質疑:⒈當初其與被告尚在
發展關係中,A女在有男友之情況下,特地向其詢問是否知
悉A女與被告間的事情及是否會在意A女與被告之關係,居心
不良;⒉A女是主動勾引被告,且曾為被告之炮友;⒊A女已有
男友為何仍要向被告打招呼、私下與被告聯繫等節,A女遂
與被告女友反覆爭執,最終不歡而散;嗣A女於同日與被告
女友爭吵後即寄發電子郵件給學校諮商中心之心理師,復於
同年月26日提出性平事件申請調查,業據證人A女於原審審
理時證述明確(原審卷二第39頁)。此參以證人即A女之男
林○辰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本案會進入司法程序,
係因A女與被告女友在學校相處不睦,被告女友認為A女勾引
被告,A女為證明自己的清白才會提告,在此之前並未聽過A
女與被告有何不愉快之事情等情(偵卷第52頁;原審卷二第
87至88頁),依此亦足認A女係因其與被告女友平日相處不
睦,且被告女友爭吵過程中不斷指稱是A女勾引被告、A女是
被告炮友,不堪謠言紛擾所苦,事後始憤而向性平會申訴。
是公訴意旨以上開對話紀錄,主張A女於距離案發後長達約7
個月期間,因顧慮其與被告間之友情,故延遲對外傳述被害
過程及報警處理等語,難認可採。
 ㈦至證人呂○翰雖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向A女詢問
,我問到的A女一開始有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但是後來
就沒有持續拒絕,於是雙方就發生性行為,這部分事實是A
女說的等語(偵卷第41頁;原審卷二第52頁);證人林○辰
亦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證稱:112年4月間,我看到A女用手
機傳簡訊在哭,A女說被告女友拿著被告手機在跟她吵架,
吃完後回到租屋處,A女才跟我說她遭被告性侵等語(偵卷
第51至52頁;原審卷二第86至87頁);證人即A女之高中同
黃○茜復於警詢時證稱:我是112年7、8月間透過A女Insta
gram動態得知A女友向學校申請性平調查,後續A女於112年9
月間高中同學聚會有向其他人提及遭妨害性自主,但沒有說
明詳細內容,且A女沒有當面向我告知此事等語(偵卷第56
頁)。惟上開證人呂○翰林○辰黃○茜所證之內容,係聽
聞自A女之轉述而來,證人呂○翰林○辰黃○茜就被告對A
女是否有強制性交行為,並非親自見聞之人,是證人呂○翰
林○辰黃○茜此部分證詞,係屬與A女之陳述具同一性之
累積證據,亦不能作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
四、綜上所述,本案除A女上開有瑕疵之證述外,其餘事證均不
足以作為補強其指述具有真實性,而達於確信為真實之程度
。原審判決同此認定,以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
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確信之
心證門檻,而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徒憑己意,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職權之行使
所為之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提起上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件:
編號 勘驗標的 原審勘驗結果 1 A女於性平會調查過程中提出之被告道歉錄音檔案(檔案名稱「附件5-乙男道歉錄音檔.mp4」) 甲:「接下來的對話,我們全程錄音錄影。Action。」 乙:「應該聽得到吧,這邊聽不到。」 被告:「就是我們不是那天有喝酒嘛,就是RAYMOND找我們喝酒嘛。然後我那天不是有去,就是我們有開會嘛。然後之後我去洗澡,其實洗完澡出來。因為這、這整件事情啊,其實我最、最近也有在想,就是我是有點說錯話。就是說的有點過頭,然後沒有考慮到女生的感受,因為她那時候其實是,對,她有拒絕我,推開我,其實就是,在她家那時候有喝酒就比較衝動一點,然後就、就沒有克制住自己。對,然後那天在宿舍跟你們一起喝酒,又,怎麼講,就是,那就是因為那時候就有點不爽鄭○諭啊,幹嘛幹嘛,然後就有牽怒到女生身上。對,就是,其實不是我那時候講的那樣,就是因為有點喝酒,然後又有點上頭,就牽怒。對,所以不是,不是全部都是我講的那樣。對,這樣可以嗎?還是?」 乙:「後面沒有就按掉了。」 被告:「就,就是她當時有,對,有拒絕我,就是,我還是沒有考慮到女生的感受。啊你們就是這件事聽到之後,也是就不要一直再傳下去了,知道嗎?然後也不要,也不要去討論鄭○諭和她幹嘛幹嘛幹嘛,就是,對。」 乙:「卡。」 2 檢察官113年1月30日偵訊錄音錄影檔案暨呂○翰於偵查中播放其手機留存之被告道歉錄音檔(檔案名稱「113偵_002701_0000000000000n.mp4」) 【畫面時間11:18:20~11:20:20】檢察官詢問呂○翰有無攜帶錄音到庭,呂○翰答稱「有」,並從口袋取出手機,檢察官則從法檯走下去向呂○翰拿取手機,並走回法檯上當庭撥放手機內錄音檔案。 以下逐字記載全部錄音之內容: 甲:「接下來的對話,我們全程錄音錄影。Action。」 乙:「應該聽得到吧,這邊聽不到。」 被告:「就是我們不是那天有喝酒嘛,就是RAYMOND找我們喝酒嘛。然後我那天不是有去,就是我們有開會嘛。然後之後我去洗澡,其實洗完澡出來。因為這、這整件事情啊,其實我最、最近也有在想,就是我是有點說錯話。就是說的有點過頭,然後沒有考慮到女生的感受,因為她那時候其實是,對,她有拒絕我,推開我,其實就是,在她家那時候有喝酒就比較衝動一點,然後就、就沒有克制住自己。對,然後那天在宿舍跟你們一起喝酒,又,怎麼講,就是,那就是因為那時候就有點不爽鄭○諭啊,幹嘛幹嘛,然後就有牽怒到女生身上。對,就是,其實不是我那時候講的那樣,就是因為有點喝酒,然後又有點上頭,就牽怒。對,所以不是,不是全部都是我講的那樣。」 【畫面時間11:23:28~11:29:24】檢察官再次撥放上開錄音檔案,勘驗上開錄音檔案,並整理錄音內容,由書記官繕打筆錄,檢察官勘驗結果如113年1月30日訊問筆錄所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