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林懿模
被 告 陳啟榮
許漢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1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許漢鵬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
經原審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判決認定為被
告許漢鵬、陳啟榮先後兩次撞擊行為均與原告受傷間具有因果關
係,堪認與被告陳啟榮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是被告許漢鵬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歆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