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868號
TPHM,114,上訴,868,20250911,5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承恩





選任辯護人 黃志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承恩(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同法第330條第1項
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
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2月,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執行羈
押。
二、按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
羈押要件,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
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
情形而為認定。
三、本案被告因涉犯上開罪嫌,業經本院判決審認係犯刑法第33
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2
月,依此情形已足見其涉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
嫌疑重大。又其所犯之罪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重罪該當,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
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否認涉有
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就何以取走告訴人巫世偉個人財
物等節避重就輕,依一般正常之人合理判斷,可認為其確有
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故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
虞。茲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本院卷
二第190頁),審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全案證據資料,以前項
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就本案追訴被告犯罪之國家利益及被
告人權之維護,依比例原則衡量後,仍認非予羈押,顯難擔
保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