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ROMPHAO WISUTPAT
選任辯護人 李儼峰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思維
選任辯護人 鍾璨鴻律師
王志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547
、43502、472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ROMPHAO WISUTPAT、黃思維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玖月貳拾伍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ROMPHAO WISUTPAT、黃思維前經本院認為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
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訊問被告等人,聽取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
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依原審之宣告刑分別為
有期徒刑5年6月(被告PROMPHAO WISUTPAT)、3年(被告黃
思維)等節,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4年9月25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