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3612號
TPHM,114,上訴,3612,202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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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612號
上 訴 人 周學賢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仁修律師
翁偉倫律師
李友銓律師
上 訴 人 劉政繁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宗豪律師
周伯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207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52、7362、7634
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學賢劉政繁均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學賢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上訴人即被告劉政繁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羈押,至同年9月19日,3個月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定被告2人犯行事證明確,判處被告周學賢應執行有
期徒刑20年、被告劉政繁處有期徒刑5年2月,已詳細論述判
決理由,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被告2人觸犯最輕本刑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均經判處重刑,在重罪追訴、處罰壓力
下,有相當理由認有畏罪逃亡規避審判之高度可能性。羈押
至今,客觀情狀並未變更,羈押理由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斟
酌被告2人之犯罪情節、年齡、經濟能力,國家刑罰權之公
益與被告人身自由權衡,依目前訴訟進度,具保、責付、限
制住居或科技監控等處分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前
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均應自114年9月20日起
,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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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