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2913號
TPHM,114,上訴,2913,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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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37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嘉宏知悉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物質均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列所列管之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製造,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不詳
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而持
有之。
(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製造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製造第三級
毒品之犯意,自行備妥如附表二「沒收標的」欄所示「丙
組」及「丁組」所示之物品,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00之0號之工廠(下稱本案製毒工廠),為下揭犯行:
  1.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
酮等主原料,依調配比例摻入甘露醇、麥芽糊精、α澱粉
、人工色素、薄荷腦等添加劑,再以器材混合攪拌、烘乾
、打錠成藥錠,而以此加工改製方式製造成含有①第二級
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之混合毒品藥錠(如附表一編號5、3
3所示)、②含有第三級毒品混合第四級毒品之混合藥錠(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及③含有第四級毒品之藥錠(如
附表一編號3、6、32、35、37所示,以下將上開所有藥錠
合稱本案毒品藥錠)。
  2.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α-吡
咯烷基苯異己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乙醯氧基-N,N-二乙基色胺
、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
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乙醯氧基-N,N
-二甲基色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等主原料,依調配比例摻入果汁粉等添加劑,再以器材混
合攪拌、盛裝、封膜成毒品咖啡包,而以此加工改製方式
製造成含有①第二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級號31
所示)、②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
附表一編號21、23至30所示)、③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
毒品、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編號17、22、
34所示)、④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編號2、
4、7、9至11、14至16、18所示)、⑤第三級毒品混合第四
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編號8、12、13、19、20
所示,以下將上開所有毒品咖啡包合稱本案毒品咖啡包)

(三)陳嘉宏原計畫俟本案毒品藥錠及本案毒品咖啡包製作完成
後,將本案毒品藥錠以每顆新臺幣(下同)4元之價格、
本案毒品咖啡包以每包100元之價格出售。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部分,檢察官於本
院準備期日、審理期日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引用為
證據(見本院卷第76頁至第77頁、第140頁至第143頁),且
被告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但在其刑事上訴理由
書中並未爭執上揭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
頁),被告亦於原審已明示同意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卷,下稱重訴緝卷第
117頁),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
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
二、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認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嘉宏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372號卷,下
稱偵卷第290頁;重訴緝卷第118頁、第143頁),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第17頁至第29頁)、112年6
月6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第31頁至第41頁
)、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卷第43頁至第45頁)、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6日航藥艦字第00000
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47頁至第51頁)、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19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見偵卷第53頁至第54頁)、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見偵卷第85頁至第167頁)、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113年7月3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重訴緝卷第109頁至
第111頁)等件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物品可參,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至起訴書意旨雖亦認被告與劉展驛共同製造毒品,惟此部分
事實為被告所否認(見重訴緝卷第143頁),且卷內亦無其
他積極證據顯示劉展驛與被告上揭製造毒品犯行有關,故無
從認定被告本案尚有其他共犯,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四、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二
)所示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
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及
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至起訴書漏未記
載被告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與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固有未恰,然被告此
部分行為與其所犯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罪具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詳後述),即為起訴效力所
及,法院自得審理,且無礙被告之防禦權,併此敘明。
(二)被告有關如事實欄一(二)所示製造本案毒品藥錠及本案
毒品咖啡包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係基於
同一製造毒品犯意所接續實施之數個舉動,各行為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
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有關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四)被告有關如事實欄一(一)及(二)之行為,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於偵查及原審中均坦承本案犯行,已如上述,且被告
上訴理由亦僅爭執原審量刑過重,應認被告於本院仍坦承
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且同時被告在本案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
定之加重事由,是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
減之。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同前開有罪之認定,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第4條
第3項、第4條第4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危害甚深,且有高度成癮性,竟
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嚴刑峻令,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
毒品,此舉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助長毒品擴散,本應嚴懲
。惟念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情節
、動機、目的、手段、及相關前科素行,及其於本院審理
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及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
之毒品罪部分,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月、13年之刑,並就
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所處之刑,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且就沒收部分,說明:扣案如附表一「
沒收分組」欄載明「甲組」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含
有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均屬第二級
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沒
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沒收分組」欄載明「乙組」所示
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
之毒品成分,分別屬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亦為刑法
第38條第1項所稱之違禁物,應依該規定沒收。扣案如附
表二「沒收分組」欄載明「丙組」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
本案用以製造本案毒品藥錠之用;載明「丁組」所示之物
則均係被告犯本案用以製造本案毒品咖啡包所用之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
如附表二「沒收分組」欄載明「戊組」所示之物,查無其
他證據顯示該等物品與本案犯行有關,此部分無從諭知沒
收等旨。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沒收部分之判斷
亦均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全部上訴。原審判決就製造第二
級毒品犯行,量刑實屬過重,請從輕量刑。且從證人李博
智的證詞,可知被告於112年4月30日偵訊時,確實有同意
提供被告三星品牌手機的密碼給警方,然後警方才能勘驗
該手機中的電子記錄,是雖然被告沒有明確的表示或主動
供出關於製造毒品之情事,但事實上被告應該就是默示提
供裡面相關的內容供警方查知,所以被告就製造毒品犯行
部分,應該有自首規定的適用云云。經查:
  1.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
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
,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
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
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
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
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就
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
濫用權限之情形,由此已難認原審所量處之上開刑度有何
失當之處。至被告雖以前詞上訴辯稱原判決量刑過重,然
衡以原審量定刑期,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詳為斟酌
如上,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且未悖於法律秩序之
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
刑相當原則。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判決量刑並無
過重之情,縱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量
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是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2.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
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
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
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
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
發覺。經查,證人即員警李博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
被告攜帶毒品入境時,有查扣被告的手機,嗣從被告遭查
扣之三星品牌 galaxy s22 ultra手機(下稱三星手機)
中,有看到製造毒品工廠的照片,中間(採取)有些偵查
(作為)才找到該工廠的地址。被告有提上開三星手機的
密碼供我們檢視手機存放之內容,且查扣被告手機時,有
給被告簽署一份「同意手機數位鑑識的同意書」,所以針
對手機裡面的資料是可以做一些偵查的。而我看到三星
機內之工廠照片後,因為認為事後還要再做一些偵蒐,所
以我沒有直接問被告。當天做完筆錄是先移送被告運輸毒
品的部分,過1個月後才去搜索上開被告的工廠。也沒有
詢問過被告這些照片是否是在製毒,雖上開被告手機中的
照片有顯示製毒工廠之新北市○○區○○○路000號之3的門牌
號碼,但被告4月30日被查獲時,並沒有向警方說出這個
地址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9頁),是可知被
告自始至終僅係被動地提供其遭查扣之三星手機密碼予警
方而已,並未告知警方其所涉犯之上開製作毒品犯行,亦
無透露製毒工廠之位置或與製毒犯行相關之任何線索、情
資,僅屬單純保持沉默,全然依靠警方本身之偵查作為始
發覺上揭被告之製毒犯行等情甚明,因此並不符合自首之
法定要件。進而,指定辯護人為被告所辯稱:本案被告默
示提供三星手機內容供警方查知,為自首,應予減刑云云
,自非有據。      
  3.綜上,被告前揭上訴之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俊蓉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政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 沒收分組 ⒈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⒖) 1.233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甲組 ⒉ 咖啡包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⒈) 1袋/毛重18公斤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⒊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⒉) 1包/毛重6.85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⒋ 毒品咖啡包 (鑑定書㈠編號⒊) 422包/毛重1,098.6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⒌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⒋) 5盒/毛重128.92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⒍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⒌) 2,848顆/毛重844.6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⒎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⒍) 毛重0.304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⒏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⒎) 毛重2.580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⒐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⒐) 毛重5.183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乙組 ⒑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⒑) 毛重2.82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⒒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⒒) 毛重6.714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⒓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⒓) 毛重0.696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⒔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⒔) 毛重2.818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乙醯氧基-N,N-二乙基色胺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氨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⒕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⒕) 毛重5.59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⒖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⒗) 毛重5.632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⒗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⒘) 毛重3.836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⒘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⒙) 毛重2.760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成分 ⑶檢出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⒙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⒚) 毛重5.45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⒚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⒛) 毛重3.321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⒛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0.711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17.837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4.424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⑶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3.373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4.878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0.562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21.838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29.242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4.267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0.580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毛重7.645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西泮、乙醯氧基-N,N-二乙基色胺成分 甲組  甲基安非他命 (鑑定書㈠編號) 毛重133.2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甲組  一粒眠半成品 (鑑定書㈠編號) 1桶/毛重7,244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 1,875盒/毛重49公斤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 研磨機 (註: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研磨機上採集之粉末) (鑑定書㈡編號) 毛重1.118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⑶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甲組  鐵盤(半顆一粒眠) (鑑定書㈡編號) 淨重0.1150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 一粒眠半成品 (鑑定書㈡編號) 1包/毛重1.107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 鳳梨狀藥錠 (鑑定書㈡編號) 11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數量 沒收分組 ⒈ 旋轉式壓片機 1台 丙組 ⒉ 全自動包裝機 1台 丙組 ⒊ 包裝紙 14綑 丙組 ⒋ 添加物果汁粉 1包 丁組 ⒌ 添加物糖粉 1包 丙組 ⒍ 研磨機 2台 丙組 ⒎ 電子秤 6台 丙組、丁組 ⒏ 電子迴路板(製錠機電腦) 1台 丙組 ⒐ 腳踏式封口機 1台 丁組 ⒑ 封口機 3台 丁組 ⒒ 真空機 1台 戊組 ⒓ 添加物 10包 丙組 ⒔ 添加物 5罐 丙組 ⒕ 篩網 10個 丙組 ⒖ 製毒筆記本 1批 丙組、丁組 ⒗ 咖啡粉包裝袋 1包 丁組 ⒘ 分裝袋 2包 戊組 ⒙ 熱壓封口袋 3包 丁組 ⒚ 破壞袋 1包 戊組 ⒛ 添加物(一粒眠用) 2包 丙組  薄荷腦 1罐 丙組  分裝盤 11個 丙組、丁組  甘露醇 1包 丙組  包裝袋 2箱 丁組  包裝盒 2箱 丁組  果汁粉 1箱 丁組  α澱粉 1袋 丙組  盛裝設備 3個 戊組  鐵盤 1個 戊組  乾燥設備 1台 戊組  無水碳酸 5包 戊組  人工色素 40個 丙組  糖粉 3罐 丙組  旋轉式打錠機零件 7個 丙組  電風扇 1台 戊組  打錠機 1台 丙組  麥芽糊精 5包 丙組  製錠模組 戊組 丙組  模具板(矽膠) 10個 戊組  防塵塑膠板 1個 丙組  工具 1箱 戊組  攪拌機 1台 戊組  模組 8個 丙組  薄荷腦 2包 丙組  馬達(壓錠機) 1個 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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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