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37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嘉宏知悉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物質均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列所列管之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製造,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不詳
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而持
有之。
(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製造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製造第三級
毒品之犯意,自行備妥如附表二「沒收標的」欄所示「丙
組」及「丁組」所示之物品,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00之0號之工廠(下稱本案製毒工廠),為下揭犯行:
1.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
酮等主原料,依調配比例摻入甘露醇、麥芽糊精、α澱粉
、人工色素、薄荷腦等添加劑,再以器材混合攪拌、烘乾
、打錠成藥錠,而以此加工改製方式製造成含有①第二級
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之混合毒品藥錠(如附表一編號5、3
3所示)、②含有第三級毒品混合第四級毒品之混合藥錠(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及③含有第四級毒品之藥錠(如
附表一編號3、6、32、35、37所示,以下將上開所有藥錠
合稱本案毒品藥錠)。
2.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α-吡
咯烷基苯異己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乙醯氧基-N,N-二乙基色胺
、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
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硝甲西泮、乙醯氧基-N,N
-二甲基色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等主原料,依調配比例摻入果汁粉等添加劑,再以器材混
合攪拌、盛裝、封膜成毒品咖啡包,而以此加工改製方式
製造成含有①第二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級號31
所示)、②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
附表一編號21、23至30所示)、③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三級
毒品、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編號17、22、
34所示)、④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編號2、
4、7、9至11、14至16、18所示)、⑤第三級毒品混合第四
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一編號8、12、13、19、20
所示,以下將上開所有毒品咖啡包合稱本案毒品咖啡包)
。
(三)陳嘉宏原計畫俟本案毒品藥錠及本案毒品咖啡包製作完成
後,將本案毒品藥錠以每顆新臺幣(下同)4元之價格、
本案毒品咖啡包以每包100元之價格出售。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部分,檢察官於本
院準備期日、審理期日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引用為
證據(見本院卷第76頁至第77頁、第140頁至第143頁),且
被告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但在其刑事上訴理由
書中並未爭執上揭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
頁),被告亦於原審已明示同意該等證據有證據能力(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卷,下稱重訴緝卷第
117頁),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
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
二、又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認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嘉宏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372號卷,下
稱偵卷第290頁;重訴緝卷第118頁、第143頁),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第17頁至第29頁)、112年6
月6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卷第31頁至第41頁
)、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卷第43頁至第45頁)、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6日航藥艦字第00000
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47頁至第51頁)、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19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見偵卷第53頁至第54頁)、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見偵卷第85頁至第167頁)、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113年7月3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重訴緝卷第109頁至
第111頁)等件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物品可參,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至起訴書意旨雖亦認被告與劉展驛共同製造毒品,惟此部分
事實為被告所否認(見重訴緝卷第143頁),且卷內亦無其
他積極證據顯示劉展驛與被告上揭製造毒品犯行有關,故無
從認定被告本案尚有其他共犯,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四、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二
)所示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
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及
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至起訴書漏未記
載被告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與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固有未恰,然被告此
部分行為與其所犯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罪具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詳後述),即為起訴效力所
及,法院自得審理,且無礙被告之防禦權,併此敘明。
(二)被告有關如事實欄一(二)所示製造本案毒品藥錠及本案
毒品咖啡包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係基於
同一製造毒品犯意所接續實施之數個舉動,各行為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
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有關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四)被告有關如事實欄一(一)及(二)之行為,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於偵查及原審中均坦承本案犯行,已如上述,且被告
上訴理由亦僅爭執原審量刑過重,應認被告於本院仍坦承
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且同時被告在本案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
定之加重事由,是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
減之。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同前開有罪之認定,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第4條
第3項、第4條第4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危害甚深,且有高度成癮性,竟
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嚴刑峻令,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
毒品,此舉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助長毒品擴散,本應嚴懲
。惟念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情節
、動機、目的、手段、及相關前科素行,及其於本院審理
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及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
之毒品罪部分,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月、13年之刑,並就
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所處之刑,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且就沒收部分,說明:扣案如附表一「
沒收分組」欄載明「甲組」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含
有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均屬第二級
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沒
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沒收分組」欄載明「乙組」所示
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
之毒品成分,分別屬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亦為刑法
第38條第1項所稱之違禁物,應依該規定沒收。扣案如附
表二「沒收分組」欄載明「丙組」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
本案用以製造本案毒品藥錠之用;載明「丁組」所示之物
則均係被告犯本案用以製造本案毒品咖啡包所用之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
如附表二「沒收分組」欄載明「戊組」所示之物,查無其
他證據顯示該等物品與本案犯行有關,此部分無從諭知沒
收等旨。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沒收部分之判斷
亦均妥適。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全部上訴。原審判決就製造第二
級毒品犯行,量刑實屬過重,請從輕量刑。且從證人李博
智的證詞,可知被告於112年4月30日偵訊時,確實有同意
提供被告三星品牌手機的密碼給警方,然後警方才能勘驗
該手機中的電子記錄,是雖然被告沒有明確的表示或主動
供出關於製造毒品之情事,但事實上被告應該就是默示提
供裡面相關的內容供警方查知,所以被告就製造毒品犯行
部分,應該有自首規定的適用云云。經查:
1.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
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
,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
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
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
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
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就
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
濫用權限之情形,由此已難認原審所量處之上開刑度有何
失當之處。至被告雖以前詞上訴辯稱原判決量刑過重,然
衡以原審量定刑期,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詳為斟酌
如上,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且未悖於法律秩序之
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
刑相當原則。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判決量刑並無
過重之情,縱與被告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量
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是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2.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
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
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
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
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
發覺。經查,證人即員警李博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
被告攜帶毒品入境時,有查扣被告的手機,嗣從被告遭查
扣之三星品牌 galaxy s22 ultra手機(下稱三星手機)
中,有看到製造毒品工廠的照片,中間(採取)有些偵查
(作為)才找到該工廠的地址。被告有提上開三星手機的
密碼供我們檢視手機存放之內容,且查扣被告手機時,有
給被告簽署一份「同意手機數位鑑識的同意書」,所以針
對手機裡面的資料是可以做一些偵查的。而我看到三星手
機內之工廠照片後,因為認為事後還要再做一些偵蒐,所
以我沒有直接問被告。當天做完筆錄是先移送被告運輸毒
品的部分,過1個月後才去搜索上開被告的工廠。也沒有
詢問過被告這些照片是否是在製毒,雖上開被告手機中的
照片有顯示製毒工廠之新北市○○區○○○路000號之3的門牌
號碼,但被告4月30日被查獲時,並沒有向警方說出這個
地址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9頁),是可知被
告自始至終僅係被動地提供其遭查扣之三星手機密碼予警
方而已,並未告知警方其所涉犯之上開製作毒品犯行,亦
無透露製毒工廠之位置或與製毒犯行相關之任何線索、情
資,僅屬單純保持沉默,全然依靠警方本身之偵查作為始
發覺上揭被告之製毒犯行等情甚明,因此並不符合自首之
法定要件。進而,指定辯護人為被告所辯稱:本案被告默
示提供三星手機內容供警方查知,為自首,應予減刑云云
,自非有據。
3.綜上,被告前揭上訴之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俊蓉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政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 沒收分組 ⒈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⒖) 1.233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甲組 ⒉ 咖啡包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⒈) 1袋/毛重18公斤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⒊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⒉) 1包/毛重6.85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⒋ 毒品咖啡包 (鑑定書㈠編號⒊) 422包/毛重1,098.6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⒌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⒋) 5盒/毛重128.92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⒍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⒌) 2,848顆/毛重844.6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⒎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⒍) 毛重0.304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⒏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⒎) 毛重2.580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⒐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⒐) 毛重5.183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乙組 ⒑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⒑) 毛重2.82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⒒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⒒) 毛重6.714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⒓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⒓) 毛重0.696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⒔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⒔) 毛重2.818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乙醯氧基-N,N-二乙基色胺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氨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⒕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⒕) 毛重5.59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⒖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⒗) 毛重5.632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⒗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⒘) 毛重3.836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⒘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⒙) 毛重2.760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成分 ⑶檢出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⒙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⒚) 毛重5.45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乙組 ⒚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⒛) 毛重3.321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⒛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0.711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17.837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甲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4.424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第三級毒品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⑶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甲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3.373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4.878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0.562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21.838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29.242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4.267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乙醯氧基-N,N-二甲基色胺成分 甲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淨重0.580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不明粉末 (鑑定書㈠編號) 毛重7.645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西泮、乙醯氧基-N,N-二乙基色胺成分 甲組 甲基安非他命 (鑑定書㈠編號) 毛重133.2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甲組 一粒眠半成品 (鑑定書㈠編號) 1桶/毛重7,244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一粒眠 (鑑定書㈠編號) 1,875盒/毛重49公斤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甲組 研磨機 (註: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研磨機上採集之粉末) (鑑定書㈡編號) 毛重1.1180公克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⑶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甲組 鐵盤(半顆一粒眠) (鑑定書㈡編號) 淨重0.1150公克 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乙組 一粒眠半成品 (鑑定書㈡編號) 1包/毛重1.1070公克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鳳梨狀藥錠 (鑑定書㈡編號) 11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乙組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數量 沒收分組 ⒈ 旋轉式壓片機 1台 丙組 ⒉ 全自動包裝機 1台 丙組 ⒊ 包裝紙 14綑 丙組 ⒋ 添加物果汁粉 1包 丁組 ⒌ 添加物糖粉 1包 丙組 ⒍ 研磨機 2台 丙組 ⒎ 電子秤 6台 丙組、丁組 ⒏ 電子迴路板(製錠機電腦) 1台 丙組 ⒐ 腳踏式封口機 1台 丁組 ⒑ 封口機 3台 丁組 ⒒ 真空機 1台 戊組 ⒓ 添加物 10包 丙組 ⒔ 添加物 5罐 丙組 ⒕ 篩網 10個 丙組 ⒖ 製毒筆記本 1批 丙組、丁組 ⒗ 咖啡粉包裝袋 1包 丁組 ⒘ 分裝袋 2包 戊組 ⒙ 熱壓封口袋 3包 丁組 ⒚ 破壞袋 1包 戊組 ⒛ 添加物(一粒眠用) 2包 丙組 薄荷腦 1罐 丙組 分裝盤 11個 丙組、丁組 甘露醇 1包 丙組 包裝袋 2箱 丁組 包裝盒 2箱 丁組 果汁粉 1箱 丁組 α澱粉 1袋 丙組 盛裝設備 3個 戊組 鐵盤 1個 戊組 乾燥設備 1台 戊組 無水碳酸 5包 戊組 人工色素 40個 丙組 糖粉 3罐 丙組 旋轉式打錠機零件 7個 丙組 電風扇 1台 戊組 打錠機 1台 丙組 麥芽糊精 5包 丙組 製錠模組 戊組 丙組 模具板(矽膠) 10個 戊組 防塵塑膠板 1個 丙組 工具 1箱 戊組 攪拌機 1台 戊組 模組 8個 丙組 薄荷腦 2包 丙組 馬達(壓錠機) 1個 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