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1154號
TPHM,114,上易,115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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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辰


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475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76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辰周○德(民國00年0月生,年籍
詳卷,所涉妨害自由案業經原審法院少年法庭諭知不付審理
)為兄弟,於112年7月2日15時29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
○○路0段0000號之永安漁港鮮市鮮魚區C22攤位之不特定人得
共見共聞處,被告與周○德竟共同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聯絡,被告向林○慧恫稱:「你試試看,我先告
訴你,你把他給我顧好,幹你娘,幹你娘好膽賣走」、「你
嘴巴再秋一點(台語)」、「臭機掰」【「臭機掰」為蒞庭
檢察官當庭補充】等語;周○德亦向林○慧恫稱「幹你娘一個
都不要走,一個都不要走」、「收一收不要做了」等語,使
林○慧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且貶損林○
慧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
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
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
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
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
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犯行,係以被告
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周○德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林○慧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錄音譯文、
影像光碟等為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出言上開話語,惟
否認恐嚇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確實有說那些不文雅
言詞,但我否認有恐嚇或侮辱對方的意思。辯護人則以:本
案現場為賣漁獲的地方,當地很多人以不雅言詞作為平常情
緒抒發或發語詞,被告並無對告訴人恐嚇或侮辱之意,且告
訴人有無引發爭端或加入爭點,並非無疑,本件衝突起因於
被告母親前遭被告舅舅毆打,被告前往攤位要找老闆即其舅
舅,身為員工的告訴人只是要替老闆出頭才提起本件告訴,
其指訴並不符合事實。   
伍、經查:
一、緣被告之母親曾遭被告之舅舅毆打,故被告偕同其弟周○德
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永安漁港鮮市鮮魚區C22
攤位,其等欲尋找被告之舅舅時,於112年7月2日15時29分
許,與該攤位上正在顧店之告訴人林○慧發生口角衝突,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11-14頁,原審易字卷一第35-41、
57-64頁,原審易字卷二第31-4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
○慧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周○德於警詢之
證述相符(偵卷第23-26、33-35、59-60頁,原審審易卷第4
3-44頁,原審易字卷二第31-43頁),並有錄音譯文、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受理各項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偵卷第37-42頁)可佐,而被告辱罵之地點在漁港攤
位,屬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合,此部分事實,先予
認定。  
二、關於恐嚇部分
(一)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
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此有最
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所謂恐
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
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
念衡量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亦同此旨
),故是否該當恐嚇行為,尚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受
為斷。又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
被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
斷章取義遽為認定,即應依個案之具體事實審酌主、客觀
情形,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行為斯時之
狀況、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等情狀綜合判斷之,不得僅憑被
害人自稱心生畏怖,即遽以該罪相繩。
(二)關於本件案發過程,證人即告訴人林○慧於警詢、原審審
理中證稱:我當時正在攤位賣生魚片,假日客人還很多,
被告和周○德突然走過來,沒有理由就直接對我說「你嘴
再秋一點。你把他顧好喔,幹您娘,給我試試看喔」、「
你嘴巴再秋一點(台語)」,當時因為客人很多的關係,
客人要跟我買東西,我不可能因為被告跟周○德就把客人
趕走,而被告要找的人(蔡○峰)並不在場,所以被告是
對著我說這些話,讓我當下很害怕,回去都睡不著(偵卷
第33-34頁,原審易字卷二第33-38頁)。
(三)告訴人固指稱有因被告所言而感到害怕,然而,①經原審
勘驗監視器畫面之結果,當時有許多民眾至告訴人工作之
永安漁港鮮魚攤位區選購商品,雙方衝突現場係在人來人
往之攤位前,並有一名光頭、身穿與告訴人相同上衣之男
子於雙方衝突時進行勸停,且告訴人於過程中,亦同時在
為其他顧客進行服務、收錢及給予商品,有監視錄影畫面
截圖可參(原審易字卷二第77、79頁),則依當下客觀情
境及告訴人之舉動,告訴人是否因此心生畏懼,已非無疑
。②被告固對告訴人稱「跟你老闆講。幹你娘,一個都不
要走。跟你老闆講,一個都不要走」、「跟蔡○峰講我要
走啦」等語,然被告自承因其母與蔡○峰前有衝突,方至
攤位上尋找告訴人之老闆蔡○峰,而被告與告訴人於案
發前素不相識,並無怨隙糾紛,即難認其所為上開言詞係
針對告訴人,進而推認被告主觀上有恐嚇告訴人之意。③
觀諸衝突過程中,被告對告訴人稱「嘴再秋一點,你給我
試試看」,暗示告訴人再繼續如此應答可能對其有不利之
後果,告訴人當場回以「沒有怕啊,幹嘛怕,有什麼好怕
的」、「啊不然要怎樣,不然要怎樣嘛,不然要怎樣,不
然要怎樣啦。嚇死人了。啊,很厲害一樣是不是」、「當
我沒看過壞人是嗎。好啦好啦」,尚能與被告持續爭論對
峙,且告訴人在周○德表示「收一收不要做了啦」,隨即
答以「不要收、不要收、不要收啊。五百」,同時向顧客
收取所購買物品之款項,客觀上並無閃避或離去之舉動,
即難認告訴人有何因被告言詞心生畏懼之情。④衡以本案
當時情境,參酌被告發言之動機與目的、所用之語氣、告
訴人之回應與行為等情狀,可認被告於當時僅係出於尋人
未果又遭告訴人出言激怒而為前開言語,難謂其有何使告
訴人心生畏懼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於告訴人,並致告
訴人心生畏懼之恐嚇犯行,自難僅以告訴人指稱感到害怕
一語,遽對被告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三、關於公然侮辱部分
(一)按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
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
,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
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
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公然侮
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
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
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
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
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
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
保障者。又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
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
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
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
偶發、輕率之負面冒犯言行縱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
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
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就
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
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
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言
行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語或肢體動作確
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
嘆詞等)或不雅手勢,或只是以此類粗話或不雅手勢來表
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
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若僅係以
短暫之言語或手勢宣洩不滿,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
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
人格,而率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關於被告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詞之緣由,被告於警詢及原
審中供稱:告訴人的老闆是我的舅舅,我和我媽回老家關
心我奶奶時,舅舅無緣無故打我媽巴掌,我們當時想說算
了,但舅舅的兒子又打給我媽說要談判,我認為太過分,
才會跟我弟去漁港攤位找舅舅和他兒子,但他們都不在,
我本來想要先走,結果在場之告訴人突然挑釁我說「不然
你想怎麼樣」,我才會說「你嘴再秋一點」,當時我情緒
太激動,因為告訴人一直問我要怎樣(偵卷第13頁,原審
易字卷二第36-37頁),且卷附原審勘驗監視器畫面結果
(如附件),顯示被告與告訴人間確實有因被告要到攤位
上尋找蔡○峰未果,因而與告訴人衝突等情(原審易字卷
二第59-64頁),上情核與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所稱:「
不然要怎樣」是我講的,被告有對我說「你嘴再秋一點」
(原審易字卷二第33-34頁)相符,堪信被告所辯因不滿
告訴人言語尋釁,進而欲宣洩對告訴人不滿之情緒始口出
前揭言詞,並非無據,復由原審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在
過程中不斷表示「不然要怎樣」,益見告訴人係自願加入
與被告爭論,並非被動防禦或無辜捲入糾紛。 
(三)再觀諸原審勘驗結果所示被告及告訴人之整體互動經過,
被告對告訴人出言「臭雞掰」、「幹你娘」,核屬衝突當
場激憤下所為之言語,雖有重複數次,但被告上開言語尚
屬一般人常見反應,應係口頭禪或意圖以穢語加強語氣、
壯大氣勢之用,且係針對當時雙方發生衝突之情形,表達
不滿情緒,堪認有相當之事實連結前提基礎,並非純粹無
端謾罵、專以損害告訴人人格名譽為目的,縱遣詞用字粗
鄙低俗,使告訴人感受難堪或不快,然未必會直接貶損告
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難認被告脫口而出之負面言
詞逾越社會通念或人民法律感情所可容忍之界線,依憲法
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自難以公然侮辱罪之刑
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方法,不足證明被告有何恐嚇
及公然侮辱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陸、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公
然侮辱及恐嚇罪嫌,而為被告無罪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
上訴意旨以:①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本件發生衝突之過程可
見雙方關係緊張,且自對話脈絡可見被告所欲尋找之人為告
訴人之老闆蔡○峰,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以上開言
語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晚上睡不著覺,告訴人雖回應
被告「沒有怕啊,幹嘛怕,有什麼好怕的」等語,然此係遭
受恫嚇後本能行為反應,不得反推告訴人當下並未心生畏怖
;②公然侮辱部分,被告自承因蔡○峰問題致對告訴人心生不
滿而為辱罵,而「幹你娘」含有侮辱他人之意思,足使他人
精神及心理上感覺難堪,案發地點為多數不特定人得共見共
聞之處所,被告所為顯逾一般人可忍受之程度,原判決認事
用法尚嫌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惟
查,①依被告對告訴人所為言語、對話氛圍等情綜合以觀,
被告至攤位尋找其舅舅之過程中,因不滿告訴人之言語刺激
始一時激動口出上開言論,尚難認被告有使告訴人因此心生
畏懼之恐嚇行為,亦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有恐嚇危害告訴人
生命、身體、安全之犯意,且衡酌告訴人之回應及行為,亦
無因被告所言而受有影響,業如前述,自不得僅憑告訴人之
指述逕認被告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②被告雖對告訴人口出
「幹你娘」、「臭機掰」,然綜合本件事發脈絡及被告所實
施之手段、方式、時間長短為整體觀察,可知被告係一時氣
憤、衝動所為之情緒言詞,乃對告訴人言語表達不滿、不認
同之情緒抒發,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
之犯意,客觀上亦難認被告之行為有何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自難認被告所為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相
符。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涉犯公然侮
辱及恐嚇罪,原審業已詳予論述認定之理由,而為無罪諭知
,尚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之處
。檢察官執上開理由提起上訴,無非係對原審判決已說明事
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
評價,重為爭執,然所舉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尚難
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另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件:
原審勘驗檔案名稱「NJJZ0271」監視器畫面結果: ①畫面時間03:29:10至03:29:32  身穿橘色上衣、染金髮、頭戴黑色帽子林○慧站立於畫面右下角位置,於攤位前招攬客戶。 ②畫面時間03:29:33至03:29:44  身穿黑色上衣、黑色口罩拉至下巴處之周○辰從畫面右上角出現,舉起右手指向林○慧並走向林○慧處。  周○辰:幹,臭雞掰,你嘴再秋一點啊,我跟你講啊。(閩南語)  林○慧:怎樣。  周○辰:你嘴再秋一點。  林○慧:怎樣。  周○辰:你嘴再秋一點,你給我試試看。  林○慧:怎樣。  周○辰:你試試看,臭雞掰你試試看。我先跟你講。  林○慧:怎麼了啊。 ③畫面時間03:29:44至03:30:08  一名光頭、身穿橘色上衣、戴口罩男子(下稱A男)自畫面右上角出現走向周○辰處勸停,身穿黑色上衣、未戴口罩周○德則尾隨於A男之後。  周○辰:你嘴再秋一點。你把他顧好喔,幹你娘,給我試試看喔。(斯時周○辰周○德之身影均在監視器畫面範圍之外,僅有對話聲音)  周○德(音調較高):跟你講、老闆講。幹你娘,一個都不  要走,幹您娘,一個都不要走。  A男:退後退後。  周○德:跟你老闆講。幹你娘,一個都不要走。跟你老闆講 ,一個都不要走。 ④畫面時間03:30:08至03:30:46  林○慧:沒有怕啊,幹嘛怕,有什麼好怕的。  周○德:收一收不要做了啦。  林○慧:不要收、不要收、不要收啊。五百。(向顧客收費)  周○德:你給人家踹一踹啦。  林○慧:掰掰。(招呼客人離開)  周○德:你要怎樣。  林○慧:啊不然要怎樣。  周○德:你要怎樣。  林○慧:啊不然要怎樣,不然要怎樣嘛,不然要怎樣,不然  要怎樣啦。嚇死人了。啊,很厲害一樣是不是。  (林○慧先朝畫面右下方講話,再邊講話邊朝畫面右上方移    動,隨後走入攤位內)  林○慧:當我沒看過壞人是嗎。好啦好啦。 ⑤畫面時間03:31:02至03:31:16  周○辰:跟蔡○峰講我要走啦。(周○辰周○德接續自畫面右上方出現朝畫面右下方移動,周○辰經過攤位前時手指向攤位內)  周○德:你回去跟蔡○峰講,幹你娘,一個都不要走。(手  指向攤位內)  林○慧:你自己去講就好了,好不好。有種就自己講,好不  好?  周○德:臭雞掰,我找得到他我還要跟你講。  林○慧:你自己去講就好了,不要託人家帶話了好不好。  (錄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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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