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錦文
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事實及理由欄一、中關於「以1,000元
折算1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以2,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對 照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及附件之前後文義,即可發現係誤寫, 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