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33號
TPHM,108,重附民,33,2025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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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黃美珠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陳若慧
陳奕帆(原名陳延浩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曾改名陳子龍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陳坤宏
林世凱
張華偉(曾改名張朝勝)


黃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黃美珠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
案件,經原告林國偉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
113年7月26日,就原告林國偉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將原告黃美珠對上開被告
等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併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又關於原告黃美珠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此部分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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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