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俞博懷即馬桂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12218-3 1 480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24848-9 1 76 00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50156-7 1 61 00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85683-1 1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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