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美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租金事件,業
據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212,34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5,236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304,736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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