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新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興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
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6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0,282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9,782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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