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0號
原 告 展武漢
陳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綺憶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