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廖健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4,135,7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38元,原
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49,43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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